[上海市]2005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关于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4〕201号),现将《上海市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附件:《上海市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安排》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市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两年;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城市规划师、价格鉴证师、国际商务师职(执)业资格,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以上工作年限截止到2005年6月30日。
二、免试科目报名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2个科目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四、考试科目和时间
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2005年6月17日、18日、19日。具体安排如下:
6月17日 下午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18日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14:00-16:30 税法(二)
6月19日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考试除《税务代理实务》试卷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全部在答题纸上作答外,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可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无编辑储存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试院统一发放、回收。
五、报名方法
(一)报名时间
2004年12月26日至30日
上午9:00-11:00
下午1:00-4:00
(二)报名地点
(1)上海市物资局电大(龙华路1833号森南酒店内601室,近中山南二路)
报名点代码:3232
报名电话:64037096
(2)上海市人力资源培训学校(塘沽路484号3楼,近四川北路)
报名点代码:3838
报名电话:63930918 63649678
(三)报名办法
报名人员须如实填写考试报名表及专业工作经历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以上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须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于报名表反面)、专业工作经历表、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同版)两张在规定时间内到上述报名点办理报考手续,填写报名信息卡。老考生可凭往年准考证或者成绩单办理报考手续。
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六、收费
2005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55元。
考试成绩查询电话:95001966(一般考试后2个月可查询)